校學字(2013)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生校內申訴,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部《普遍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範圍是🎴:學生或其代理人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取得我校學籍並正式註冊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
第四條 學生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按照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組織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校內申訴的常設機構。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九至十一人組成🌿,由分管校領導✋🏿、學校監察部門負責人🔉、相關處部負責人和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學生本人權益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學號、姓名🌶、性別、專業班級及其他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及本人簽名🕺🎪。
第九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3)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展開必要的查證。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當按照第五章相關辦法和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結論: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凡應當變更原處分決定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變更原處理決定,由學校出具復查決定書,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復查的情形應當回避🍥,申訴人也有權要求回避🤴🏻。
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將復查結論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布告欄(或校園網)上公告七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下列情況除外:
(一)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經申訴處理委員會批準的📮;
(二) 由於其他特殊原因,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暫停執行的。
第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條 學生對不予受理或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不予受理或復查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聽證的辦法和程序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或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實施聽證程序的🧑🏿🍳,在征得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後,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主持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十二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1️⃣。
第二十三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四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並舉證;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製作聽證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意昂4平台學生校內申訴規定(試行)》〔校學字(2005)1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