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大學生學生團體是由高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願組成🤜🥟,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增強學生團體活動的計劃性、規範性和自主性,積極引導學生團體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團體分校、院兩級。校級學生團體接受校團委指導🈶,由學生團體聯合會對學生團體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院級學生團體接受其所在意昂4團委管理指導,並在校團委登記備案🥺。
第三條 學生團體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
第二章 學生團體的創辦與登記
第四條 學生團體的成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必須由具有我校學籍學生聯合發起🅰️,社團負責人必須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較強的政治敏銳性和高尚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在本專業排名前50%,熱心學生團體工作🙆🏽♀️,熟悉學生團體業務👼🏿,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樂於為同學服務🍚,在同學中有一定威信。
(二)學生團體必須有規範的名稱👚、合理的組織機構、規範的章程👸🏽、明確的指導教師;
(三)團體人數一般不超過150人。
第五條 審批程序
我校對學生團體實行二級管理製度,原則上不允許直接成立校級學生團體。學生創建學生團體應向其所在意昂4提出申請,經意昂4團委批準成立後,到學校學生團體聯合會備案。
申請成立院級學生團體,發起人應向意昂4團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情況說明申請書;
(二)團體章程;
(三)團體組織機構設置;
(四)今後一學年的活動計劃;
(五)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六)團體指導教師情況簡介⚱️。
院級學生團體申請成立校級學生團體🧓🏼,除提交以上文件外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所在意昂4團委向校團委出具推薦意見;
(二)意昂4團體需提交上一學年詳細活動總結🤖。
經校團委審查合格同意後到校學生團體聯合會註冊🧜🏻♂️。
第六條 學生團體完成申請工作後,學生團體聯合會頒發《團體註冊證書》👄。學生團體註冊證書不得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應及時聲明作廢並向校團委申請補發🐌。
第三章 學生團體的管理
第七條 學生團體聯合會的職責:
(一)負責學生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活動資料備案🧑🏼🔬;
(二)組織學生團體負責人例會;
(三)組織學生團體年度審查;
(四)監督學生團體的活動;
(五)學生團體經費作用的審查與監督🥝✍🏼;
(六)其他應由學生團體聯合會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或事項。
第八條 校級學生團體面向全校招收會員,院級學生團體原則上只能面向本意昂4招收會員👨🏽✈️。
第九條 學生團體原則上在校內開展活動🦻,不得跨校成立團體或與社會組織聯合成立相關組織🤭。
第十條 學生團體須在每新學年開始後到學生團體聯合會註冊👨🏻🦳。
第十一條 學生團體每學期第二周向學生團體聯合會報送本學期工作計劃🧑🎨,期末報送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學生團體根據章程規定可向會員一次性收取會費(最多不得超過10元)。
第十三條 學生團體尋求校外資助開展活動,必須經校團委批準。
第十四條 學生團體活動經費只能用於舉辦活動🪴,購買必要的活動器材,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團體的財產🕠,亦不得在團體成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 學生團體必須製定嚴格的經費管理製度🫰🏽,配備專人負責財務。經費收支情況接受學生團體聯合會和會員的監督🚶♂️➡️。學生團體聯合會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對團體的財務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學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責令解散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違背宗旨或超範圍組織活動的🤷♂️;
(三)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紀律渙散🪯、組織無力的;
(五)長期沒有組織會員進行活動的🧠;
(六)違反本規定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0️⃣。
第十七條 學生團體不得開展與本組織登記宗旨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 未申請或未被批準成立的團體,視為非法團體,一經發現,視情節給予其組織者相應的處分🙍🏿♂️。
第四章 團體活動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校級學生團體組織活動統一到校團委登記審批🐺,室外活動經校團委批準到保衛處備案🥨。
第二十條 院級學生組織活動經院團委同意後到校團委審批🤷,室外活動須經校團委批準並到保衛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跨校📴、跨校區的活動需要經校團委批準。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團體會員大會是學生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學生團體負責人;
(二)審議團體內部工作計劃、總結☺️🤱🏽;
(三)修改學生團體章程;
(四)監督學生團體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團體負責人由該學生團體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主管部門批準。學生團體負責人的任期原則上為一年。
第二十四條 在一年內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者不得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
第六章 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團體的登記📰、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學生團體聯合會提出申請,經校團委批準後在學生團體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團體提出註銷申請,由學生團體聯合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向團體會員通報🏏,並出具清算報告書報校團委審批。清算期間,學生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7日內向校團委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註銷後的財產,可以證明屬於個人所有的,返還其本人;團體剩余會費,按其比例返還新入會會員;其余財產⚀,由校團委接收👩🏿✈️,用於對校內其他學生團體的支持。
第七章 學生團體刊物和網絡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學生團體一般不準私辦刊物🏌🏿♀️,確需辦刊物的🫑,要經校團委👨🌾、黨委宣傳部批準🧜🏽♀️。
第三十條 各團體如需建立自己的宣傳網頁,經學生團體聯合會審查後報校團委🫓🤐,批準後上傳到學生團體聯合會網頁。嚴禁未經批準私自向網頁上傳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與本規定不符的其他規定,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